程志敏 | 孝义与治道:柏拉图《克力同》50c4-51c4训读劄记
编 者 按
本文原载《从古典重新开始》,程志敏/张文涛 主编,上海: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,2015。感谢程志敏教授对本公号的大力支持!《苏格拉底之死》( 雅克·大卫 绘)
原孝第一
夫孝,置之而塞乎天地,溥之而横乎四海,施诸后世而无朝夕,推而放诸东海而准,推而放诸西海而准,推而放诸南海而准,推而放诸北海而准。《诗》云:“自西自东,自南自北,无思不服。”此之谓也。(《礼记·祭义》)
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理性,与自然相吻合,适用于所有的人,稳定,恒常,以命令的方式召唤履行义务(officium),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行为。……企图改变这种法律是亵渎,取消它的某个方面是不被允许的,完全废止它是不可能的。……无需寻找说明者和阐释者,……对于所有的民族,所有的时代,它是惟一的法律,永恒的,不变的法律”(《论共和国》3.33)。
礼序第二
既然父母对我们有着养育之恩,因而我们处在永恒的亏欠中,“难道你会认为你与我们在正义(to dikaion)上就平等”(50e2-5)?这种“不平等”(50e7-8)本属自然,当然会体现在法律和政治上。[10]智慧者不会忘记,“存在”不是平面的,因为有些东西“拥有更大的份额”(en meizoni moira,“份额”即“命运”),“更受尊重、更庄严肃穆和更神圣纯洁”,不惟凡间如此,神界亦然(51a7-b2;《论义务》1.53),是为礼序。“孝”即“顺于道,不逆于伦”(《礼记·祭统》)。
正义来自于神明所规制(tithemi)的良法,能够产生良序,最终集成为Eunomia,因而会带来鲜花盛开的和平。作为天地大法(Themis)女儿的良法良序、正义与和平,共同构筑了自然秩序(Horai),而这种礼序亦是凡人的命运之源,也是富饶和丰收的保证。[11]明智的人告诉我们,神明创造这个宇宙,就是为了让一切都好,尽可能不坏,于是就把万物从无序(ataksia)引向有序(taksis)。这种秩序就意味着“等级”:有理智的就比没有理智的更优秀,而理智在于灵魂,因此,灵魂就是我们优于其它存在物的原因。[12]灵魂由“同”、“异”和“在”三者按照不同比例混合而成(《蒂迈欧》37a),所以,“我们每个人天生就与其它人不完全相同,而是天性有别”(《王制》370a8-b1,《往事录》3.9.3),有金质者,有银质者,有铜铁质者(《王制》415a,468e,547a),化用孟子的话即“有天爵者,有人爵者”(《孟子·告子上》)。金质者经受了烈火考验(《王制》413e,503a),并因内在的丰富而品性高洁(《王制》416e-471a,521a,547b,581d,589d)。此外,不相同者才能产生和谐,尽管其最终目的在于“同”(《会饮》187b),故生而有差,自然而然。简言之,秩序乃是神明为了善好的安排或设计。
礼起于何也?曰:人生而有欲,欲而不得,则不能无求;求而无度量分界,则不能不争;争则乱,乱则穷。先王恶其乱也,故制礼义以分之,以养人之欲,给人之求,使欲必不穷乎物,物必不屈于欲,两者相持而长,是礼之所起也。故礼者,养也。……君子既得其养,又好其别。曷谓别?曰:贵贱有等,长幼有差,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。(《礼论》)
治道第三
“孝”既然是家庭和宗族的基础,当然也就是国家或政治的根本。孝既是人伦,亦为天法:“人之行莫大于孝,孝莫大于严父,严父莫大于配天”(《孝经·圣治章》)。《孟子·离娄上》例证了“孝”作为普遍的绝对命令所具有的治理之功:“舜尽事亲之道而瞽瞍厎豫,瞽瞍厎豫而天下化,瞽瞍厎豫而天下之为父子者定,此之谓大孝”。“孝”通过笃于亲而民兴仁即“己欲立而立人,己欲达而达人”的范导而达到天下大治。孟子曰:
厚本、尊上、立民纪、上下不悖逆、去争,合此五者以治天下之礼也(《礼记·祭义》)。
何以“孝”能“养天下”?亚里士多德曰:“我们千万不能忘记,我们所要寻求的既是单纯的正义,也是政治性的正义。它是为了自足的共同生活”(《尼伦》1134a24-27),因而作为治国齐家的正义,乃是“最重要、最美的睿哲”(《会饮》209a5-8)。在共同生活中,一切都和谐一致,则堪称美妙(《论义务》1.144),即“彝伦攸叙”(《尚书·洪范》)是也。但没有正义和政治德性,城邦无法得到治理:没有前者,城邦无法存在;没有后者,城邦治理不好(《政治学》1283a19-22)。而孝恰恰属于甚至高于后者,它不仅仅是“公民德性”,还是“人”之为人的基本德性,没有它,家国均不齐整。
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没有哪一种比我们每个人同国家的关系更重要,更亲切。父母亲切,儿女亲切,亲人亲切,朋友亲切,然而一个祖国便囊括了所有这些亲切感;只要对祖国有利,有哪个高尚的人会犹豫为祖国而献身呢?……但是如果需要进行某种争论和比较,最应该对谁尽义务,那么首先应该是对祖国和父母,我们得到他们的恩惠最大”(《论义务》1.56-58)。
我们每个人都不是为自己而生,而是说,我们活着,一部分是为了自己的祖国,一部分是为了自己的父母,一部分是为了朋友,而很大一部分则是为了那掌控着我们生命的恰当时机。当祖国命令我们从事公共事务时,不予顺从,也许就太荒唐了(《书简九》358a2-b1)。
谏诤第四
孝道的要求并非野蛮的强制,国家和法律提供可自由选择的权利,因此孝与集权、专制和奴化毫无关系:谏诤,连同自由迁徙甚或放弃国籍,加入其他城邦,都是祖国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(eksousia,51d2)。孝虽无违,并非愚忠,子女也并没有因而而被剥夺其“自然的权利”。大而言之,“天地之性人为贵,人皆天所生也,托父母气而生耳。王者以养长而教之,故父不得专也”(《白虎通义·诛伐》)。但权利不是孤立自洽或无条件的,恰恰相反,正是因为子女孝顺才会由此而具有谏诤的权利:权利有着自身的存在论基础,那就是完全而同一的存在。如果不是以“道”为基础而提出的要求,就不能叫做权利,更谈不上是自然权利,而只能是僭越。反过来说,作为孝的谏诤同时也是一种义务。雅典法律说:“如果我们有什么做得不好的话”,公民就要“说服我们”(51e7),可见谏诤首先不是一种应然的权利,而是子女或公民的义务。古代的权利义务观的内涵与今天多不相同,有时恰恰相反,而且也并非泾渭分明。
《白虎通义》以五行说论证到:
臣之谏君何取法?法金正木也。子之谏父,法火以揉木也。臣谏君以义,故折正之也。子谏父以恩,故但揉之也,木无毁伤也。(《谏诤》)
谏诤以正君之失,故为义,报父之恩,当然为孝。谏诤不是要毁伤对方,苏格拉底对城邦的叮刺,亦复如此:激发、劝说甚至责备,其实都是为了城邦的利益(《申辩》30e-31b)。他因“天命”而以死相谏,发愿医治城邦(参《斐冬》118a7-8),义同古人所谓“尸谏”(《孔子家语·困誓》),乃是仁德之举。讽谏为智,孔子和苏格拉底均采此道(另《孔子家语·辨政》),后者处处“装样子”(irony)讽谏胞民,劝人向善,终有智者之名(《申辩》20d7),亦其入圣之道也。
昔者,天子有争臣七人,虽无道,不失其天下;诸侯有争臣五人,虽无道,不失其国;大夫有争臣三人,虽无道,不失其家;士有争友,则身不离于令名;父有争子,则身不陷于不义。故当不义,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,臣不可不争于君,故当不义则争之。从父之令,又焉得为孝乎!
如果杀死的是一个暴君,尽管那也是自己的朋友,难道这也会使人被罪行玷污吗?……不,完全不是,是利益服从于高尚。(《论义务》3.19)
仁爱第五
心即理也。此心无私欲之蔽,即是天理。不顶外面添一分。以此纯乎天理之心,发之事父便是孝。发之事君便是忠。发之交友治民便是信与仁。只在此心去人欲存天理上用功便是。(《传习录》卷上)
孝非外在的强迫,而是内心的发动,就在于
故曰“仁者爱人”,[23]人伦之爱本是天性,动物尚有跪乳反哺之爱,何况人乎?所以“我们尤其称赞爱人者”(《尼伦》1155a20-21)。这里所谓“爱人者”,即后世所谓“博爱”或“慈善”——家国一体,端赖“博爱”(philanthropia)维系。[24]
我们降生于世,相互便处于一种联系之中,并且彼此愈接近,这种关系愈密切。(《论友谊》19)
亚里士多德在《尼伦》卷八开篇论及“友爱”的本质时说,友爱把城邦连接了起来,也就是说,友爱凭借其德性和情感把城邦中的个体联系了起来。所以,古代立法者重视友爱胜过公正!这是因为城邦的“和谐”或“统一”(homonoia)与“友爱”相似,这就是城邦能够达到其设计目标即美好生活的正途——友爱带来的这种境况,本身就是城邦或政治生活所追求的目标,根本用不着再回过头去利用法律、道德和宗教等手段来造就这种结果(《尼伦》1155a22-31)。
是故夫政必本于天,殽以降命。命降于社之谓殽地,降于祖庙之谓仁义,降于山川之谓兴作,降于五祀之谓制度。……故圣人参于天地,并于鬼神,以治政也。(《礼记·礼运》)。
如果每个人都能对他人保持最亲密的感情,其它人对他同样也表现出巨大的亲切之情,那么,人类社会和联盟在这种情况下便可能得到最好的维护。(《论义务》1.50)
若使天下兼相爱,爱人若爱其身,犹有不孝者乎?视父兄与君若其身,恶施不孝?犹有不慈者乎?视弟子与臣若其身,恶施不慈?故不孝不慈亡有,犹有盗贼乎?(《兼爱》)
夫礼,先王以承天之道,以治人之情,故失之者死,得之者生。《诗》曰:“相鼠有体,人而无礼。人而无礼,胡不遄死?”是故夫礼必本于天,殽于地,列于鬼神,……故圣人以礼示之,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。(《礼记·礼运》)
注 释
[1] 另参亚里士多德在《尼各马可伦理学》(以下简称《尼伦》)和《政治学》(以及《论诗术》)的关系。当亚里士多德在《尼伦》中谈完公正(卷五)、理智(卷六)、自制(卷七)、友爱(卷八九)时,他就已经获得了快乐和幸福的“个人”(卷十),而这种社会意义上的“个人”就已经是《政治学》的“质料因”了。
[2] 古希腊语中似乎没有与“孝”对应的词,而以“正义”和“虔敬”代指,英语译作filial piety,即“儿子的虔敬”,filial来自拉丁语filius[儿子]。希腊语的philopator[爱父者],多含贬义(《尼伦》1148a34)。
[3]《往事录》2.2.3,另参柏拉图《克力同》51c9-d1,《会饮》207b4-6,《墨涅克塞努斯》237b。
[4] 《王制》615c以下,《克力同》54c6-7,《伊利亚特》16.385-388,《劳作与时令》275-281。埃斯库罗斯《报仇神》(Eumenides)全剧证此。
[5] 《论法律》2.27;另参“圣经”《出埃及记》20:12=《申命记》5:16,《马可福音》7:13。
[6] 《尼伦》1163b15-21,1164b31-33,1165a3-24。另参柏拉图《王制》331e3-4,西塞罗《论义务》1.56-58。
[7] 《论义务》1.4(西塞罗的中文著作采王焕生先生译文,不再一一注明),《论法律》1.37,1.41,1.48,《论善恶的目的》2.45;另参亚里士多德《修辞术》1366a-b。《王制》全书都在证明“正义”的绝对和自洽。
[8] 《法义》854e-855a,869a-c,881a以下,885a以下,929a;《普罗塔戈拉斯》325c,《尼伦》1180a-b,《雅典政制》56.6,埃斯基涅斯1.28,吕西阿斯13.91,德莫斯忒涅斯24.102-107,36.47,伊赛俄斯1.39;不孝则玷污父祖的荣誉,应被视为亵渎和犯罪,参《论义务》1.121,《礼记·祭义》谓“弗辱”和“不遗父母恶名”(另《吕氏春秋·孝行览》),《孝经·广扬名章》。另参《奥德赛》24.514-515,希罗多德《原史》6.14,修昔底德《战争志》7.69,欧里庇得斯《伊翁》472-482,《会饮》209d5,《尼伦》1165a21-24。
[9] 《高尔吉亚斯》499e8-9,《政治学》1252a1-4,1282b14-15,《尼伦》1094a1-3。
[10] 苏格拉底借拟人化的雅典法律所说的“正义”(to dikaion),意带双关,既指“正道”(即dike的古意),也有法律和政治的含意,故英文多译作right(权利,正确),德文则译作Recht(权利,法律)。而to dikaion本来也有“法律”之义。
[11] 赫西俄德《神谱》901-906,另参《伊利亚特》15.485-487,《奥德赛》22.35-41,《劳作与时令》238-247,梭伦4.30-39,《治邦者》273b和309e,《法义》713d6-e3,《政治学》1326a29-31,1293b42-1294a7。《尚书·汤誓》。
[12] 《蒂迈欧》29e4-30c1,《法义》726a2-3,另参《厄庇诺米斯》983d,《申辩》29e,30b,《克力同》47e,《王制》353e6,444d13-e1。
[13] 古之所谓“理性”,非后世宣扬的理智的放纵,而是审慎的克制。此为“古今之争”之枢机。
[14] 《政治学》1325b5以下,1259b10-17,另参《法义》690b4-5,726a6-727a2,《论共和国》3.36-37,奥古斯丁《上帝之城》19.21和14.23。父母甚至是智慧的化身,参《论法律》1.62,1.122,2.46;另参《法义》887d,色诺芬《往事录》1.7.1。父母代表着“古”或“老”,而“古老”就意味着“好”和“正义”,因为最古老的存在者就是“神”。
[15] 《王制》562e-563b,574b-c,《尤提弗伦》4a-e,阿里斯托芬《云》1321以下,《鸟》755-758,1349-1350,《蛙》145-151,色诺芬《居鲁士的教育》3.1.39。
[16] 儒法之争,本为治道两极,非先秦两汉所独有,至今亦然。另参《论语·为政》和《礼记·缁衣》。
[17] “自由”本指灵魂不受欲望的控制,平和淡泊,无所粘滞(参《王制》329c),在世俗礼法中,便是“自制”。摆脱了欲望的束缚,大行善事,慷慨助人,才是真正的自由(《尼伦》1120a22-27)——古希腊语的“自由”和“慷慨”是同一个词!自由之为高尚德性,不在于获得外在的东西(如权利),而在于内心的宁静和无私的给予。自由,即“不役”(参《荀子·修身》)。
[18] 《战争志》2.35-46中伯里克勒斯的“葬礼演说”,吕库戈斯《驳勒俄克拉底》20和53,伊索克拉底18.60,吕西阿斯2.70,31.7。临大节而不可夺乃至杀身成仁(《论语》),“临难毋苟免”(《礼记·曲礼上》),都是为国而弘毅。
[19] 《往事录》2.2.13-14,2.6.19,4.4.24,《居鲁士的教育》1.2.7;亚里士多德《雅典政制》55.3(不孝者不得担任公职,如《礼记·王制》所谓“不孝者,君绌以爵”)。
[20] 《王制》431e7-8,442a1-2,《蒂迈欧》47d,《法义》879b9-c2,《厄庇诺米斯》991b4。
[21] 聚讼不休的“亲亲相隐”之说,后世多认为这是以父慈子孝之人伦大义来破坏社会规范,谬矣:孔子岂会主张以此义而害彼义?尽管秩序价值有大小高低之分,然不可彼此相害也。流俗之说未见其中颇为关键的“劝诫”,即未经谏诤而证,非孝也,更非直也,“不如无直焉”(《中论·贵言》)。另参《尤提弗伦》4a7以下,以及孟德斯鸠《论法的精神》26.4。
[22] 柏拉图《美诺》80d以下,《斐冬》72e以下,《斐德若斯》247d以下,《治邦者》273b1-2,《王制》540b,亚里士多德《修辞学》1389b36-1390a1。
[23] 《论语·颜渊》,《韩非·解老》,《大戴礼记·王言》,韩愈《原道》开篇,比较《近思录》卷一;《礼记·乐记》“仁以爱之”,《礼记·丧服四制》“仁者可以观其爱焉”。另参《马太福音》5:38-48,《路加福音》6:27-38,《哥林多前书》13:4-7。
[24] 德莫斯忒涅斯25.88,柏拉图《法义》713d,色诺芬《往事录》4.3.6-7。在philanthropy本指神明对凡人的关爱。
[25] 与中国传统相比,西方的“孝文化”远不那么发达,盖由于西人已把孝融入博爱、理性和自然法中,日用不知,不言而喻,不必挂在口头上。
[26] 另参1.105-107;比较1.81(智慧、野蛮与刚毅)。另参西塞罗《论法律》1.22,柏拉图《法义》963e,《普罗塔戈拉斯》322b,亚里士多德《政治学》1253a9以下,1332b3-5。不义者就像狮子一样互相攻击,无法成为朋友,而正义则能够驯化欲望,使之照顾好全体利益,参《王制》588e-589b。
[27] 柏拉图《王制》所谓“理想国”虽不存于地上,却是天国的“范式”(592b),洵为世间法。
延伸阅读
● 程志敏 | 归根知常:西方政治哲学的古典面相
● 程志敏 | 苏格拉底为什么不收学费?● 韩潮 | 哲人王即“活的法”?——沃格林《理想国》阐释中的一个问题
● 丁耘 | 道、一与气学——以刘咸炘之庄学为中心
● 再版上市 | 《尼采与基督教——尼采的〈敌基督〉论集》